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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生命科学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2014年10月
发布时间:2014-10-22     浏览次数:

  生命科学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或班主任请假,并报生命科学学院教务办公室。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模板见附件),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学生因伤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伤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经学校审批。需要休学或退学的,本科生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研究生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及学籍变动(休退复学)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由生命科学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本科生报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学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模板见附件《生命科学学院学生离校请假审批表》。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生命科学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生命科学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本科生报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批准。学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五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假期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到生命科学学院学生教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所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生、博士生,含全日制港澳台研究生。

  第八条 以上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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