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学生外出活动,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其他课余时间离开学校的社会活动(寒暑假除外),包括学生个人回家、探亲、旅游、社会实践等。
第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经申请批准,任何学生集体不得擅自外出活动,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院工作人员或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按照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组织者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或组织单位于外出活动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主要组织者和有关带队教师、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预案等。(模版见附件)
(二)按审批权限审批:
1.学生以班或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外出,在北京市以内活动,时间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超过一天的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2.学生以班或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到北京市以外地区活动或在外过夜的各项活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3.因教育实习、教学实践、野外实习等需要长期外出的,以团体为单位,列出出行人员名单,经项目负责教师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4.学生跨学院组织外出活动,由有关学院或组织单位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组织人或单位在外出前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购买保险。
(四)安全返校后,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审批人汇报活动情况。
第四条 学生外出活动依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要严格控制审批学生组织和参加的与教育、教学内容无关的外出集体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外出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学院的形象与名誉。凡在外出期间违法违纪、或是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和学院形象与名誉的,依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以上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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